公司工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公司工會組織和子公司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子公司工會組織接受子公司黨組織的領導。
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工會組織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本章程的規定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工會指導和幫助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代表員工與企業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協商解決勞動爭議,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研究決定公司改制、經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法律法規規定公司的相關事項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才能實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和討論公司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企業關于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三)審議決定本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選舉和更換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并聽取其述職報告;
(五)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